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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工作规范

    信息来源:市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18-03-16 09:27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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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511100/T 462017

 

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工作规范

 

 

 

 

2017 - XX - XX发布

2017 - XX - XX实施

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03.160

A 00

     


  次

  .............................................................................. II

1 范围................................................................................ 1

2 总体要求............................................................................ 1

3 电子数据监察........................................................................ 1

4 电子视频监察........................................................................ 2

5 结果运用............................................................................ 3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乐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乐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乐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新、王正刚、马建伟、刘建云、仇玮玮、陈科丰。


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监察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2 总体要求

2.1 中心应建立电子监察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数据监察及视频监察。

2.2 按照职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电子监察。

2.3 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处理电子监察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问题。

2.4 应登记电子监察工作情况,形成相应的动态资料台帐,存档备查。

3 电子数据监察

3.1 职责

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的综合协调工作,提供服务平台,对其使用电子数据监察系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3.2 基本要求

3.2.1 中心应指定机构、配备人员开展监察工作,每天定时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电子数据监察系统。

3.2.2 应实时了受理、办结、异常、超期等情况,并全面监督。

3.2.3 发现有预警件1小时内书面告知窗口负责人,防止超期件。

3.3 监察内容

对四川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进行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咨询情况;

——流程实施情况: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公示情况: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依据等情况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的情况。

3.4 监察方式

3.4.1 实时监控

通过电子数据监察系统办理过程的数据信息,对窗口政务服务行为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3.4.2 预警纠错

办理事项达到承诺的最后期限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某一环节超时的,电子数据监察系统在当日发出预警提示信息。至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的,系统自动发出黄牌警告;至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的,系统自动发出红牌警告。

3.4.3 绩效评估

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定量统计分析,依据电子监察系统自动生成的统计数据,定期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将电子数据监察系统运行情况纳入中心行政效能建设目标考核。

3.5 责任追究

3.5.1 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不按规定登录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施审批的;

——不公开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与执行不一致,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诺单;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申请或不予审批理由的;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时限实施审批,违法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其他。

3.5.2 方式

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电子视频监察

4.1 职责

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辖区内电子视频监察工作,通过视频监察系统对本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效能监察,并负责本中心视频监察系统前端设备的建设维护、日常管理。

4.2 基本要求

4.2.1 视频监察应覆盖所有窗口,中心应指定机构、配备视频监察人员开展监察工作,每天定时巡查和不定时抽查电子视频监察系统,对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监察。监察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责任主体进行纠正,视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4.2.2 中心应做好视频监察资料的备份和保留。

4.2.3 中心应定期检查视频监察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联系相关技术部门进行处理。

4.3 监察内容

视频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

——工作人员的语言、行为、服务态度和着装规范等情况;

——视频监察设备的正常运转情况;

——其它服务不规范、影响中心效能和发展环境的问题。

4.4 考核

电子视频监察系统运行情况纳入中心行政效能建设目标考核。

4.5 责任追究

4.5.1 内容

4.5.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未经批准随意挪动视频监察前端设备安装位置,故意破坏视频监察设备的;

——工作时间未经同意无故关闭视频监察设备的;

——工作时间采取故意关机、断电等方式致使视频监察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

——工作时间视频监察系统无人值守的或值守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按规定处置的;

——泄露视频监察信息内容引发纠纷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视频监察系统出现使用故障或者信息安全事件等问题的。

4.5.1.2 视频监察系统前端设备未正常工作,且未及时报告的,按照故意关机处理。

4.5.2 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效能告诫。

5 结果运用

5.1 每月公布一次绩效评估结果,形成电子监察报告。

5.2 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对一年内两次评估不合格或整改成效不明显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5.3 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中心对进驻部门的考核内容。

5.4 对电子监察系统生成的各类统计数据要进行专题分析,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5.5 应定期收集本级电子监察相关数据和带有普遍性的重大异常、违规事项及处理情况。形成电子监察工作月报,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领导参阅。

5.6 各地、各部门电子监察工作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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