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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决定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落实工作的函

    信息来源:市营商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4-01 05:48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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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决定》取消的相对应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县(市、区)、涉及的市级部门不得再实施,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二、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县(市、区)、涉及的市级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事项取消后的衔接落实工作,逐项研究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备案。

三、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县(市、区)、涉及的市级部门要主动宣传,确保规范公开到位,要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沟通衔接,制定管理制度,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执行落实到位。

特此函告。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5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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